对和光项目原告张xx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01

一、对《微信聊天记录》(中装未来悦精装修项目管理群)(第1~64页)的质证意见:

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杨xx系中装委托授权代表(没有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张xx是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证据),不具有高度概然性。

2、该组证据反而能证明杨xx是转包人,并且在该项目的整个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管理,应有权对该部分的付出向张xx主张反诉的权利。

3、该组证据中第1、2、3、4、7、13、22、27、28、29、30、31、32、33、37、41、43、45、51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从2020年3月30日~2020年7月10日内张xx的合作人林x都在参与工程管理工作的义务,从而能获得合作人相应的权利。

二、对《项目合作协议》(总第65~72页)的质证意见:

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该组证据证明了张xx自认了与林x是合作关系,自认了应当向合作人(股份制合作,该项目合作协议第一页下属第四行,第二页下属第二行)林x给付100万元。

三、对《网银交易凭证收款、收据》(总第73~74页)的质证意见:

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1、原告张xx已经自认林x是合作人,并且是按照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向杨xx个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股份制合作人义务合作人。

2、张xx、林x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杨xx的个人账户上,不打到深圳中装的账户上,这充分说明张xx、林x等根本不认识深圳中装,只认识杨xx。张xx、林x自认了杨xx是转包人。

四、对《和光文化产业基地项目1#~3#栋住宅室内墙面粉刷工程合同(二标)》(总第75~106页)的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所以真实性、合法性不成立;又因为该份证据与原告张xx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联系,其证明目的不成立。

2、假如杨xx是中装的授权代表(表面假象),也不能否定其转包人的主体资格,因为现在建筑行业的习惯都是把转包人、借资人、挂靠人都对其进行授权(深圳中装真正的转包,不履行任何义务),这并不能否定转包人、借资人、挂靠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证明了杨xx的付出。

五、对《材料采购合同、付款申请单、入库单》(总第107~377页)的质证意见:

1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原告张xx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2、该组证据也证明了转包人杨xx的付出。

六、对《材料商发票》(总第378~444页)的质证意见: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原告张xx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力。证明目的错误。与事实不符,张xx没有缴纳过任何费用。(具体过程由杨小林进行质证)。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两张)(总第445~446页)的质证意见: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签字人员的真实身份;与原告张xx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力。证明目的不成立。

八、对《和光产业基地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总第448~456页)的质证意见: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在该项证明目的(2)中,原告自认是中装公司人员,又证明是实际施工人,逻辑混乱,自相矛盾,所以不具有关联性。

九、《湖南区域和光产业基地项目批量装修分包工程会议纪要》(总第477页)的质证意见:

1、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原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直接证明张xx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具有关联性。因为张xx不敢(不能直接)自己证明是实际施工人。张xx如果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那么为什么在任何材料都没有显明呢?说明他不是实际施工人。

2、该组证据没能通过直接证明证明高x(杨xx自费聘请,详见证据)是中装公司财务人员,都是张xx的个人主观认为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十、对《微信聊天记录(中装项目资料群)》(总第457~467页)的指正意见:

对该组证据质证意见同上。

十一、对《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张)(附汇总表)》(总第468~486页)的质证意见:

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错误。与事实不符,现杨xx不欠张xx一分钱。(具体过程由杨xx进行质证)。

2、该组证据也证明杨xx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转包人,如果杨xx是深圳中装的人,那么张xx就直接把款项打入深圳中装的账号了。之所以达到杨xx的独立账号上,是因为张xx与深圳中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十二、对《微信聊天记录》(杨小林与金莎)(总第487页)的质证意见:

同上。

十三、对《微信聊天记录》(总第488~489页)的质证意见: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在该证明目的错误,与事实不符,杨xx不仅不欠张xx的任何款项,反倒张xx还应该返还杨xx的相关款项。(具体过程由杨xx进行质证)。

十四、《微信聊天记录》(金莎与高洁)(总第490~699页)的质证意见:

1、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原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直接证明张xx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具有关联性。因为张xx不敢(不能直接)自己证明是实际施工人。张竞超如果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那么为什么在任何材料都没有显明呢?说明他不是实际施工人。

2、该组证据没能通过直接证明证明高x(杨xx自费聘请,详见证据)是中装公司财务人员,都是张xx的个人主观认为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十五、对《微信聊天记录(未来悦精装推进)》(总第700~713页)的质证意见:

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原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直接证明张xx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具有关联性。因为张xx不敢(不能直接)自己证明是实际施工人。张xx如果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那么为什么在任何材料都没有显明呢?说明他不是实际施工人。

综上,张xx作为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据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张xx所举证据不能使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其主张的目的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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