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发布时间:2025-04-13

本章旨在从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常见分类出发,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内涵、外延进行介绍,同时围绕五个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总体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维度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实体和环境质量满足法定质量标准和约定质量要求的程度。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为泛称,即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或不符合事人合同约定的标准。其往往与“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质量通病” “质量事故”等概念交织,但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产品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 00-20 16)的规定,“质量”即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不合格”即不符合、未满足要求。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在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耐久性等方面不符合法定及约定标准。质量缺陷与质量不合格的判定标准是一致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质量不合格通常指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的综合判定。质量缺陷则可以用来指施工过程、验收阶段、保修期内或者保修期外的所有工程质量问题,更多情况下则指向某一具体验收项或验收点。质量缺陷若在交付时就已经存在,发包人既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1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设工程中易发生的、常见的、难以完全避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例如,基础不均匀下沉、结构表面不平整、墙面渗水漏水、地面空鼓、管线不顺直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质量事故分为四个不同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为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质量,可从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 耐久性、环境健康安全性、观感质量五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结构安全性

结构安全性是建设工程质量首要也是最重要的衡量维度。任何建筑结构,都会承受自然环境和社会活动引|起的荷载,为使结构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可能的荷载,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结构工程理论,结合建设工程功能用途、地质岩土、环境因素、材料制品等进行科学计算,考虑到结构可能面临的直接作用、间接作用和环境影响。建设工程在正常施工、使用的情况下,结构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作用和变形而不发生破坏;在偶然事件发生后,结构仍能够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3若结构因工程质量低下而不能满足安全性能,轻则造成资源浪费,重则会使得结构构件和构筑物发生破坏,引起建筑物的倒塌,危及生命安全, 导致重大财产损失。

(二)功能适用性

功能适用性是指建设工程满足人们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建设工程可以按照性质、投资、用途、功能等不同方法进行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可划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工程以及其他工程等;按照用途可划分为环保工程、节能工程、消防工程和抗震工程等;按照使用功能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数十种工程。

建设工程的功能适用性以科学、规范设计为前提。其中,民用建筑设计参照标准规范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 18-20 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等。工业建筑设计参照标准规范有《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 19-20 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 15-20 03)等。

以住宅建筑为例,为满足人们居住使用需求,则根据建筑物层高设计电梯和楼梯、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等必需结构,配备给水排水、通电、燃气设备,冬季寒冷地区配备取暖设施;为提升居住体验感,对项目层数和室内净高进行不同的设计;为增强美感,对建筑物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外墙干挂大理石施工工艺;为增强居住体验和舒适度,还体现在通风、采光、湿热环境、声环境等因素的设计考量。

与住宅建筑相比,工业建筑对功能适用性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在冷热源控制、给水排水设计、空气调节、供暖供冷、通风除尘等功能方面均有严苛的规范和标准要求。例如根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第4.2.11 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厂房采光设计时,宜采用顶部天窗采光或导光管采光系统等采光装置。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工艺需求、生产班制、建筑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经济等要求,比选不同方案设计后确定。例如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工业厂房不宜单独采用热风系统进行冬季供暖,宜采用散热器供暖、辐射供暖等系统形式。

(三)耐久性

耐久性,是指在正常使用维护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应能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满足各项功能要求,及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遣受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其实际使用寿命也会发生差别, 建设工程耐久性与上述过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因建筑物结构不同,影响耐久性问题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例如对于钢结构,影响耐久性问题的原因多见于钢结构构件锈蚀,有效断面缩小而导致其承载力下降;结构在反复荷载作用下的疲劳破坏;因裂缝扩展、损伤积累而引起构件断裂;在腐蚀性介质中,钢材被腐蚀而破坏;连接(铆钉、螺栓、焊缝)发生疲劳断裂等。再如对于木结构,其主材是有机材料,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是木材逐渐腐朽;此外,虫蛀、蚁患、鼠咬、菌腐等生物破坏也是引起耐久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又如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耐久性事故一方面是由于钢筋锈蚀,另一方面包括混凝土碳化、有害介质的侵蚀、混凝土冻融破坏、碱骨料反应等。1

耐久性是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要素之一,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结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测发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和连接,对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程度进行测定,从而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或者侵入深度,确定环境侵蚀性的变动情况。对于尚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结构,可通过经验判断法、验证或校准已有劣化模型法、快速检验法对耐久性进行推定。

(四)环境健康安全性

建设工程环境质量是指“建设主体利用更有效的技术,经济合理地满足一种最佳的生态系统以及支持生态的持续完整性和人类愿望的实现,使人类生产、生活环境得以改善的特性”2。

建设工程环境质量存在多种影响因素:一定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人的环境意识、建筑材料的绿色化水平等。

空气质量问题是常见的建设工程环境质量问题。北方冬季较为寒冷,为了使混凝土的固速度加快以及冬季施工防冻,建筑工人会在混凝土当中加人高碱性的膨胀剂和以尿素、氨水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冻剂。受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影响,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会有含氨类物质的外加剂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释放出来。氨的释放周期通常长达数年,高温会加速氨的释放,使得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增加,造成空气污染。同时,室内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溶剂型涂料、木器漆、 胶黏剂等也会产生苯系物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影响室内的空气质量。送风口、回风口位置设计不合理会导致通风死角等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室内通风,导致污染物浓度提升。

大型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往往会产生严重的环境危害,如垃圾填埋场防渗漏工程。部分启用时间较早的垃圾填埋场底部和周边没有采取防渗措施或者防渗漏工程不合格,不符合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垃圾填埋场掩埋的城市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不及时处理可能出现扩散或渗透,污染周边水环境,影响居民的健康与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垃圾填埋场的填埋气体导排工程不合格会导致填埋气体(主要是甲烷气体)的积聚,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自燃物将引发气体爆炸,产生严重环境质量问题。为避免垃圾渗滤液的外渗和填埋气体的危害,在垃圾填埋场设计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填埋场防渗漏层工程及填埋气体导排工程。

(五)观感质量

所谓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单位工程竣工后,人的感觉器官可观察或识别到的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表美观等方面质量的综合评价。1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不但要保证其具备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耐久性、环境健康安全性等这些内在质量,也要保证其观感质量。

观感质量是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已竣工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可在很大程度上综合反映出工程整体质量的实际状况。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3条和第5.0.4条的规定,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是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之一;根据第5.0.5条的规定,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组成部分。

观感质量涵盖布局、表面色泽、局部做法、细部处理等多个方面。观感质量的检验主要是依靠检查人员的观察检查,辅之以直尺、小锤、反光镜等简单工具,所以观感质量评定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受到检查人员的经验,以及其对建设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影响。

造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题的因素主要有:施工方对观感质量缺乏足够认识、缺乏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工程材料质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施工技术存在问题、环境因素影响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类型

(一)按工程实施阶段分类

建设项目从最初的项目概念提出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进而投入使用,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项目的策划阶段、项目的勘察阶段、项目的设计阶段、项目的建设施工阶段、项目的投入使用(使用评估)阶段。1建设工程一般应当按照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顺序进行。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往往错综复杂,在勘察、设计、 施工及使用等不同阶段中均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1.勘察阶段

勘察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实践中,通常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缺陷有:(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3)勘察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要求;(4)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5)勘察外业的原始数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6)勘察文件的分析论证方法与岩土工程勘察行业通用的技术方法明显不符,或论证结论建议出现明显错误。

勘察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往往是在后期施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如后期施工中地基基础分部施工中的验槽,既是建筑物施工第一阶段基槽开挖后的重要验收工序,也是对前期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勘察工作质量的实地验证。在之后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因勘察不到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此时需要通过工程质量鉴定对造成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明,确定责任主体和原因力大小。

2.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按照工程进展分阶段实施,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设计环节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含了对项目资金、技术工艺、功能使用、环保健康、使用期限等诸多因素的考虑管控。 在项目开始施工前,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对设计说明进行明确,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不得自变更设计。可能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设计缺陷有:(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发包人要求;(4)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5)设计文件存在影响工程安全性、使用性或其他功能的缺陷。1

实践中,因设计质量缺陷产生的工程质量纠纷不在少数,设计阶段质量问题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专业性等特点,又因设计工作受制于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设计缺陷造成的施工质量往往涉及多方主体责任,给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带来较大难度。

3.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是将人、材、机物化后形成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环节多、耗资大、资质准人限制等特点,高度依赖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施工工艺标准规范性、施工人员专业技术性、施工环境气候等因素。相较于勘察、设计环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具有多发性、多样性、普遍性、危害性大、多因性等特点。

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有些在施工过程中即显现出来,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或者承包人自检过程中发现后立即修理;有些质量问题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维修、返工、改建, 并另行组织竣工验收;另有部分质量问题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前,工程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

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既有施工人单一责任的情形,也有勘察、设计、监理等主体“多因一果”混合责任的情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常常在施工过程中表现出来, 另可能由监理不到位、第三人侵权等导致。《建筑法》确立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3,规定了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

4.使用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即进入使用阶段。在使用阶段,存在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合理使用期等关乎质量问题的不同期间。在不同的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亦不同。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来源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其法规依据为住建部与财政部颁布的《质保金管理办法》第2条。从上述规定分析,缺陷责任期的本质特征是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根据《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有权扣留不超过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而所谓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筑法》第6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1

关于质量保修期,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果双方的约定低于规定的保修期限,则相关约定无效,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3)合理使用期

《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提到了重要的概念,即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又称“合理使用年限”。

合理使用期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只要是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期限后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按表现形态分类

1.显性问题

许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显性的,较为直观,多为外观缺陷,不需要借助技术检测等手段,通过眼看、耳听、手摸,使用尺量、敲打等检查手段即可发现。例如, 墙面开裂、屋面漏水、装饰色差等。显性质量问题多属于质量通病,部分显性质量问题仅影响观感,对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并无根本性影响或影响不大,如饰面砖裂缝及其他装饰装修外观瑕疵等。在司法实践中,显性质量问题的举证通过提交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或进行现场勘验等方式即可完成。

2.隐性问题

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非直观的、隐性的,需要通过技术检测等手段才能发现和证明,如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钢结构所用钢材强度指标不合格、钢结构构件连接强度未满足要求、室内环境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等。有的质量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测才能发现,如地基不均匀沉降。有些影响功能性的质量问题则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暴露出来,如通风系统的抽湿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供暖温度不足等。有些质量问题需要在技术检测、检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数据进行验算,如建筑安全等级评定。相比于显性质量问题,隐性质量问题多表现为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耐久性、环境健康性的质量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隐性的质量问题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意见等方式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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