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5-02-10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回转、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件编号:2023-17-5-203-024

裁判要旨: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执异17号执行裁定(2019年6月26日)

执行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722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3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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