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关键词
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棉花亏吨损失的赔偿问题。康瑞公司与亚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按国家质量标准GB11 03-19 99执行”,“质量、 重量出现重大问题,以公证检验为准”。如前所述,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少交付皮棉62.745吨,按照合同价1.69万元/吨计,康瑞公司应向亚坤公司退还货款本金1060390元,并赔偿自2004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审判决未对亏吨损失予以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坤公司关于康瑞公司应向其补偿棉花亏吨损失本金及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量减等损失的赔偿问题。本案《棉花购销合同》约定,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提供单价为1.69万元/吨的229级(二级)皮棉。根据《公证检验证书》认定的棉花普遍下降一至二个等级以及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实际交付11 11.20 2吨棉花的客观事实,参照原审法院向新妃以及二审京办人向双方委托代理人的询间情况,应认定本案合同签订时的徐荷等级差份为200元左右、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认定棉花减等e差价额关为400元x11 11.20 2吨444480.8元,应由康瑞公司向亚第公司作出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亚坤公司存在资金损失是正确的,但确认赔定围的标准不当、本家合同签订的2004年1月份,恰逢国内棉花市场价格飞涨,但型了2004年5、6月份以后,棉花市场价格回落,此期间每吨指蒸5000-6000元。亚坤公司在2004年6月份以后转售的棉花,即使质帅等级不变,也必然会出现因市场行情所致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培公司本金额失6659358.11元不仅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医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将亚坤公司在市场行情低迷时基于转售关系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与本案行情高涨时形成的购买价格之差作为亚坤公司的损失由方分担显属不当,不仅合同关系各不相同,亦有违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坤公司关于康瑞公司应补偿其棉花收益损失6152857.2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亚坤公司在购买棉花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即棉花重量亏吨损失及质量减等的差价损失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损关部分,即市场风险所致的收益损失、转售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与案外人发生的借贷利息损失均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