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25-01-11

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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