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5-01-11

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

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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