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但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对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 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碧水庄园”小区。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3692万元。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A公司向B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工程完工后,A公司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通过。后,B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A公司使用。经B公司多次佳要,A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B公司因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3692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