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指定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订立合同,或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订立合同,或者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订立施工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后未提出异议,且向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借用资质的另一种情形,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订立合同的,按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