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4-12-30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于有偿合同而言,提供商品和服务一方当事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物品或者服务,是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对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对价。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有权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判断标准,既可以是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由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合格的鉴定意见。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以前司法解释是参照建设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解决方案处理。但是建设合同有效和无效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按照有效合同的方式予以履行,合同无效也同样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解决,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则是履行合同内容,换言之,当事人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就是当事人是否全部履行合同的重要体现。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则说明当事人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对等履行工程价款结算和给付义务。从这条规定的变更来看,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瑕疵,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应当查明,同时要区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和过错程度,适当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修补措施, 修补建设工程使得达到验收标准,对于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修补达到验收标准可能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作出赔偿损失的公正裁判。 当然,如果发包人对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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