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参考案例 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0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