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结算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吉林白城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xx公司;

【案情】2004年6月9日,被告将自己的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650万元,竣工合格后结清。施工期间被告又进行了部分变更,但没有进行及时签证。验收合格,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进行签证并据此结算,被告借口推脱拒绝。

后来由于其他原因,原告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证据丢失,证人离去,非常被动。后来原告聘请笔者代理此案,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收集书证、证言、勘查,并申请鉴定,为提起诉讼奠定了基础,虽然诉讼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工程款65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诉前收集证据工作还是非常不容易的。

笔者做了一下工作: 1、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没有搞过基础中间验收、没有进行主体结构验收检测;2、走访了工程所有相关人员;3、查看了图纸(没有公章、没有审查、没有会审);4、没有任何资料,没有任何协议,只有部分往来账。

【分析】施工企业不能被动的观望了,眼下房地产市场极度低靡,限购政策一浪高过一浪,库存严重,销售困难,房企大量出局,生存危机严重,以前信誉比较好的房地产开放商,由于资金的问题,也不得不采取赖账方式应付目前不利的局面。

不支付到期的工程款,拖延工期阻扰施工,恶意起诉,挑质量毛病。以上都是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施工企业要马上行动起来,否则一旦开发商破产,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保全,那您就没有机会了。

施工图纸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最后的结算依据是竣工图,不是施工图,无论施工图是否经过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低于成本,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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