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兆通公司与金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再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戏工结算时, 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章见, 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在案涉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兆通公司一审反诉主张金盛公司渝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