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24-10-18

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发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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