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关键词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结算标准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 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附: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采用BT模式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2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包括国家审计)办理完工程结算审核,如非因承包人的原因没有办理完工程结算审核,以承包人所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后乙公司与丙签订《转包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丙施工。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以《总承包合同》为准,按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定额执行,以结算总价下浮5%计付工程价款。2016年9月,丙以乙公司名义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提交结算。乙公司将结算资料提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未予回复。此后乙公司亦未向丙回复或付款。丙起诉请求乙公司依照结算资料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价款。乙公司认为由于甲公司未与其结算,故其无义务向丙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