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认为在对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进行认定时,应尊重双方间的另行约定,以重

发布时间:2024-09-11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认为在对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进行认定时,应尊重双方间的另行约定,以重新订立的协议所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光伏农业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竣工时间2017年6月26日 .至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2018年3月7 日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行使期间。

对本院认为,因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对光伏农业公司的最后付款期限作了重新约定,即要求光伏农业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付清工程进度款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11月15日 ,故至葛洲坝机建公司2018年3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六个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原审判决判令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对其应受领的违约金就案涉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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