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09-01

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四巡回法庭意见)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均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债的代位关系,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以<民法总则> 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可。

本案中,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丙公司亦表示其知道乙公司借用甲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82116567.8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吸收,未作实质性修改。

《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3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龙安建筑公司、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关系知情的,挂靠人可基于事实关系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龙安建筑公司能否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问题。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直接请求龙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首先要明确其与建安集团之间是分包、转包还是挂靠关系。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签订的(一标段分包协议》《剩余工程分包协议>尽管名为分包合同,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审判决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借用资质即挂靠关系符合客观实际,具体来说:一是从缔约过程看,龙安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建安集团的招投标工作,可见其知晓总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二是从实际施工情况看,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同日或次日便将所承包的工程交由龙安建筑公司施工

建设,可见建安集没有施工的意图,事实上其也没有实际施工行为:三是从履约过程看,龙凤城投公司与龙安建筑公司及施工单位就案涉工程的建设、 结算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此过程中建安集团并未参会,即龙凤城投公司直接与龙安建筑公司交涉工程建设事宜;四是从另案30号调解书的内容看,本案三方当事人曾认可龙安建筑公司借用建安集团资质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就本案而言, 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于2012年7月5日签订<一标段施工合同》后,其于2012年7月31日组织龙安建筑公司及相关施工单位召开会议时,作为名义上的总承包人的建安集团并未参会,而龙安建筑公司则以总承包人身份参加会议。2012年8月1日,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剩余工程施工合同X《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4年12月组织龙安建筑公司及施工单位召开会议。前述事实表明,龙凤城投公司对龙安建筑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知情,而且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龙安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有权依据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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