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以鉴代审

发布时间:202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审判实践中,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时,通常会涉及是否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问题。实践中有一种不确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专业问题,必须经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表面即可见的质量问题,一种是表面不可见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 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例如,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就应当进行维修。

再如,承包人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停工。 之后,双方协议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发包人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在移交未完工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承包人未予修复,直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要求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提供的照片、录像以及人民法院到现场勘察等方式都可以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实践中,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当避免以鉴代审的不良倾向。

实践中的以鉴代审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凡是涉及建设工程价款或者质量问题,都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二是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就一率按鉴定意见处理,对于双方争议事项不作分析判断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帮助法官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的参考意见。有的情况下, 无需专业意见法官就可以作出判断,则不必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采纳鉴定意见,采纳鉴定意见中的哪些部分,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情况以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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