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调解书的签收日与生效日?

发布时间:2024-08-29

最高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49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调解书的签收日期与生效日期。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在领取日签收调解书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的日期或者收到调解书的日期并不是七生效日期,如果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意愿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调解协议达成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而做出补充民事调解书的裁定日期或者送达该补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

未经当场协商而采取书面传阅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的认定。当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过当场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的调解意见,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场协商而事后予以追认。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日期为调解协议的生效日期。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达调解书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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