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发布时间:2024-08-2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关键词

委托鉴定鉴定期限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六巡回法庭疑难问题解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待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定。 对于明显不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应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等,合理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 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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