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4-08-20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出卖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于有偿合同而言,提供商品和服务一方当事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物品或者服务,是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对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对价。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有权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判断标准,既可以是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由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合格的鉴定意见。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有修复可能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建设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但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