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工程纠纷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0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范要求,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要包括: 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违约方要对应予限制或者减少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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