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
关键词
签字盖章特别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建与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当事人提出的重大交易活动仅有公司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符合商业常理的观点,只是其一方推断,不能据此否定其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同时,法律亦未对合同上印章形成时间与合同文本形成时间的先后次序作出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民贸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中有陈建的签字并加盖了民贸公司、二建公司印章。根据民贸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是《债权转让协议》上民贸公司加盖的印章为真实印章。民贸公司对该次鉴定意见并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
民贸公司提出如此重大的交易活动,仅有公司印章而法定代表人王丙江未签名,不符合商业常理。这一观点只是其一方推断,并不能据此否定《债权转让协议》上民贸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民贸公司还提出《债权转让协议》上印章形成时间与合同文本形成时间不一致,但法律对两者形成时间的先后次序并无强制性规定。民贸公司否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