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4-08-1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之诉,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通过与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分别订立的合同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诉讼,将很难查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在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未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后,向发包人提起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一并审理。但是,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因此,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请求发包人履行债务的标的额,不能超过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标的额。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不应支持,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可以认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反驳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放弃对实际施工人的抗辩,该放弃行为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发包人仍可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该抗辩。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成立,人民法院应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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