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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实际施工人 代位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原则上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通常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相关诉讼的关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并不妨碍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在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后诉需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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