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付款方式划分,施工合同有哪几分类?

发布时间:2020-06-16

一、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工程价款不变的合同; 2、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期工程有重大变更或者物价波动可给予调整工程价款的合同;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期间除设计变更合增加项目外均布作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简单或设计深度深、工期项目短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是指以招标人给定的各项工程量和中标人投标时所报单价乘以基础计算合同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合同特别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各项单价是不变的,而各项工程数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实际完成的,其乘积即为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此类合同如与合同变更、物价波动、价格调整等均会影响合同的结算价和工期变化,合同风险由双方共同、价格相对合理,是目前大中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主要合同类型。

三、成本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以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加上事先约定的酬金计算工程价款并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此类合同风险主要有发包人承担。适用于设计深度不高,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不能完全确定,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尤其是国防或施工条件恶劣的工程项目。

【案例】 原告:辽宁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代理人:曹敏律师;被告:辽宁xx公司;法人代表:张某;

【案情】2009年9月10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xx建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公司大楼工程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09年10月1日开工,2010年9月30日竣工,合同固定总价为1600万元,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其后工程按进度付款;完成基础付10%,完成1-3层付10%,完成3-6层付20%,主体封闭付1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预留工程总价5%作为工程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并且如期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如期结清剩余工程款500万元。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结清工程尾款。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尾款,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由于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20万元。预留了80万的质量保修金。原告放弃索要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对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案件终结。

【评析】本案是合同双方约定有预付款启动施工,然后再按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结清剩余款,预留了5%的工程质量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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