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公法义务, 由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在该合同不存在无效 法定情形时,应当依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4-08-15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公法义务, 由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在该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定情形时,应当依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欲将其原有的商场拆除后重新修建,重建后的商场大厦按照设计将与乙公司建设的大厦外墙直接相连。而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规划,商场与大厦之间应当保留通道,该通道规划于甲公司的商场范围内。甲公司为避免改变其建筑设计方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由乙公司在毗邻甲公司商场的大厦范围内设计建设通道,甲公司按照建成后的通道实际占地面积,对乙公司予以货币补偿。后乙公司按照规划的通道建设标准,实际完成了通道建设,甲公司未按约定给予乙公司相应补偿,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通道建设补偿款。甲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因违反规划而无效,故当事人约定的补偿数额不具有约束力,应按照乙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通道在政府审批的建设规划中,位于甲公司商场用地范围内,因而建设通道属于甲公司的法定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将法定义务转嫁给乙公司,并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予以补偿的约定无效。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建设规划确定了甲公司负有建设通道的义务,但甲公司为避免退让建设,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在甲公司大厦范围内由乙公司实际承担通道建设义务,并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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