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区分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负担

发布时间:2024-08-13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负担

关键词

附负担行为附条件行为附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从广义上讲,民事法律行为“附款”除了条件、期限,还包括负担。附负担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负担”或者“负担条款”,作为一个典型的附属条款,通常出现在遗嘱和赠与合同这类慷慨行为中,由处分人对受益人施加一项负担,即受益人负有履行某种有利于处分人、第三人或受益人本人的举动的义务。典型规则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例如,我送你一辆汽车,但是你必须每周五送我上班。条件与负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往往多于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负担多出现在慷慨行为中。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通常表现为任一事件或者行为的发生,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负担通常表现为一方履行某种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会对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在生效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后,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并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仅在约定的负担未得到履行时,对方可以此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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