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和运用诚信原则,推进诚信建设

发布时间:2024-08-13

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和运用诚信原则,推进诚信建设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诉讼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诚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促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和运用诚信原则,通过公正裁判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

-是全面贯彻诚信原则。审判人员要把诚信原则内化为正确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按照诚信原则要求,正确理解、解释、适用法律,合理平衡利益关系,弘扬诚信精神。要充分运用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定,通过过错分析、责任认定等形式,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凸显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要充分认识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制裁违约行为,鼓励诚信交易,促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在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建设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在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人民法院要更好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大力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进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治理,促进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要巩固发扬基本解决执行难积累的经验,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对失信名单的分级分类管理及信用修复等机制,真正让守信者受到褒奖,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是加强诉讼诚信建设。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是贯彻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不仅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推进社会诚信也有重要导向作用,而且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重因素,司法领域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做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制裁。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因诚信原则具有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这使得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1)隐性违法。所谓“隐性违法”是指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在事实上该行为会损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2)具体规则穷尽。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存在法律空白,包括“法律漏洞”与“法律滞后”。前者是指对于某种法律问题,由于历史发展、社会环境与主观意识等因素的制约,立法者根本无法预见到,从而立法上存在真空;后者是指立法者即使预见到了,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法官都可以适用诚信原则。第二,存在法律规范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能适用任何一个规范,也可以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具体规则穷尽”的适用前提,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不能随便抛弃具体规范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2)虽无具体规定,如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亦不得适用诚信原则;(3)只在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故此,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首先,诚信原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地位是相对于其他现行法律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遵循诚信原则。其次,诚信原则作为司法原则,其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是由法官来完成的,法官能力的强弱也决定了诚信原则是否会被滥用。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更需要法官的自律、自省和担当。

在适用方式上,以诚信原则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判,主要表现为两种样态: (1)单独适用,即仅以诚信原则为依据进行说理、裁判。(2)综合适用,即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比较而言,单独适用的情况极少,而大多数判决出于对“具体规则穷尽”“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考虑,都是结合具体法律法规予以适用的。在适用情形上,结合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其一,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其二,解释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其三,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其四,宣示性说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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