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债权人仅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是否产生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
关键词
债权人 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债务人, 但是该银行并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其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