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作出中止裁定或驳回裁定后,一种是当事人服从裁定结果,异议程序结束;另一种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于裁定结果不服。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根据不同情形给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审判监督程序与提起诉讼,并同时规定了区分两种救济途径的标准: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与原判决、裁定冲突。具体而言,如果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相冲突,就涉及了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此时,案外人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如果当事人、案外人的主张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事实不会发生冲突,或者说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主要是指执行标的为生效裁判所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情形。在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特定物,原告根据该判决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对该特定物提出权利主张,显然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根据审执分离原则,执行人员原则上无法审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的对错,通常只能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而案外人对此不服,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