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发布时间:2024-08-03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财产予以转移、隐藏。公司、企业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購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虚报公司、企业的财产,有时可能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的数额;有时也可能采取专大的手段,多报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将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销或者偿还债务;也有的对公司、企业现有债务状况进行夸张或不实记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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