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律发通﹝2018﹞58号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12月13日

发布时间:2024-07-20

律发通﹝2018﹞58号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现将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12月13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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