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监理公司与灵武农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原告某监理公司与被告灵武农场就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由于灵武农场的原因,工程规模缩减且工程超期。监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灵武农场支付超期附加工作酬金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由于灵武农场的原因导致工程超期,灵武农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期工作酬金;监理公司应当继续为灵武农场提供监理备案资料。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灵武农场履行了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监理公司即负有向灵武农场提供监理服务并提供相关备案资料的义务。一审判决结果无误,应予维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6条关于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编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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