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合同与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将白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黑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情】广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某某公司就同一工程,先后签订五个施工合同。
一是200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 该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约定工程款为8000万元。并且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是2008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总承包补充协议的 约定工程款1,8亿。
三是2008年7月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该合同假称其施工范围是第一个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工程款为一亿,与施工合同想加为1,8亿 ,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签订 ,进行了备案登记。
四是2008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二。五是2008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三。
【审理】第一个合同经过招标投标备案 有效;第三个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第四,五个合同,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 依法有效;第二个合同,没有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应属无效;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合同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屡见不鲜,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更是没有约定,因此一旦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产生纠纷,只要施工质量合格,承包人就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诉讼时效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