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3-01-2-115-002

发布时间:2024-03-02

入库编号 2023-01-2-115-002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键词

民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指定管辖

基本案情

蔡某某起诉称,2019年9月,蔡某某与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某某位于安徽省和县的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某某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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