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02

沉默,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

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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