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曹敏//正确理解与适用依职权监督条款

发布时间:2024-02-18

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部门启动案件监督程序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事检察部门能动履职、提升民事检察效能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在原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三种情形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等三种情形,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解决了监督实践中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理解与适用:

一是要从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角度充分认识修订依职权监督条款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本次修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拓宽了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机制,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有利于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有利于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此应当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故本次修订明确将“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作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主要情形之一,必将有利于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二是要从民事检察权属定位的角度合理把握依职权监督与依申请监督的界限。民事检察应当秉持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如果将此定位映射到民事检察监督启动方式来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等依职权监督情形更多体现了民事检察公权监督的一面,而当事人依申请监督则更多体现了民事检察私权救济的一面。如何合理把握两者的界限,进而达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双重目标,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本次修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设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兜底条款,在适用时应当尤为注意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标准,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私权之争。

三是要从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角度充分发挥依职权监督的制度价值。张军检察长指出,能动司法就是积极地理解运用国家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事检察应当如何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从这个角度来看,依职权监督即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重要手段,是民事检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结合点和着力点。从相关数据来看,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国民事检察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数量约为13.4万件,其中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为2万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约为5.3万件、执行监督案件约为6.1万件,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上述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事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动性和主动性,但调研发现在部分依职权监督案件中,特别是在审判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中,存在依职权监督比例过高、监督问题较浅、监督质效较差的情形。下一步,应当继续加强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深度监督,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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