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蒙古呼伦贝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发布时间:2024-02-12

【案例】内蒙古呼伦贝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0xx年在一起内蒙古呼伦贝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通知组织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辩论权。在没有送达文件、没有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辩论权。在笔者的交涉下法院送达了相关书面材料,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法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享有针对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而对方当事人也享有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2、辩论权的行使范围。及于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4、辩论原则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包括送达各种文书、各种通知、告知、各种权利,允许口头和书面辩论,陈述、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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