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六+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人代为诉讼。
二、 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法院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制度。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致。
三、司法适用
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包括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反诉等。不过,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得实施任何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虽然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享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与当事人仍存在差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而非自身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法院最终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3)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的,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继续作为本案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诉讼,无须终结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消灭,从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终结;(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其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五、典型案例
1法院不能仅以不能确定监护人从而不能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为由,认为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而驳回当事人起诉
裁判来源:朝阳市第二医院与姜淑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13民终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