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的除外情形//兴安盟建筑律师乌兰浩特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6

一、法律条文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二、条文阐释

所谓独任制的除外情形,是指根据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一审及二审民事案件时,只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其中,“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指根据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如多数二审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清楚的案件等。

三、司法适用

在实际适用该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一审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只能用独任制,部分普通程序案件也可以用独任制;(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一审程序,部分二审案件也可以用独任制;(3)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须同时满足三方面条件:法定类型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4)未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权)。而且,当事人还能对一审普通程序及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栽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人笔录。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卖施办法》(法202011号,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州证、质证。

第二十新出法官一人迪任审理的 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渊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献定的;

()上诉请求明显不储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法2020272号,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十九、当事人熊否对一市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提出异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有确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践中是否依法合理适用,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一,关于异议的请求。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仅限于案件是否应当适用独任制审理,而不包括是否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审理程序再提出异议。

第二,关于异议的事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情形;二是案件不符合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条件。

第三,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中,或者在作出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人笔录。

二十、当事人能否对二审独任制适用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二审独任制是否依法合理适用,涉及审判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一,关于异议的事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二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条件;三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属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裁定”案件。

第二,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人笔录。

五、典型案例

1没有开庭审理并不等于适用任制审理

裁判来源:王福军、徐泽等民问借贷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1866号

法院认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王福军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仅有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审理,名为合议庭审理、实为独任审理,二审程序违法。经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系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经过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未提出新的事实,且王福军在答辩中明确,—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由承办法官进行调查询问并无不当,故王福军认为二审法院存在独任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涉案人数多的案件并不等同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裁判来源:吴小英、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 06民终3933号

法院认为:关于焦点一,吴小英认为本案属特大群体案件,被诉业主多达700多户,应由一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来审理本案的问题。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中不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职能。另外,从本案当事人数量、同情况案件数量以及相关案情来看,本案不属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2条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情形,故一审审判组织合法。

3涉众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裁判来源:洪湖新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民终2500 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l审法院已受理多起案涉房屋所在楼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4有一方当事人缺席庭审的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审理

裁判来源:王永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终11618号

法院认为:因河北盛泰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且无法与其联系,故本案不宜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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