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转合议制//通辽建筑律师赤峰工程律师呼和浩特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6

一、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独任制转换,是指在审判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情况,审判组织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转换的情形有两种: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依职权裁定转为合议制;二是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独任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院审查异议成立后,由法院裁定转为合议制。

三、司法适用

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不受审理程序限制。独任制适用于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情形,均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实际适用该条时,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转换情形上,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法律适用难度大,以及其他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

二是在转换启动上,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转换外,立法赋予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背独任制的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为保障诉讼有序推进,当事人异议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转换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庭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记入笔录。

三是在转换形式上,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独任法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的,裁定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决定驳回异议的,裁定以独任审判员名义作出。此类裁定也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

四是在转换效力上,为保障法亲历性和发挥合议制制度功能,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应当再次开庭,但对于审判组织转换前已经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依然认定为继续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法[2020105号,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十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能否采取独任制审理?

答: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后,符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情形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试点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换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况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事项。

二十四、符合哪些情形,独任制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不受审理程序限制,独任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纳入院庭长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类型。属于“四类案件”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

二十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后能否再转回独任制?

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后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后,即使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组织转换情形消失,也应当继续由合议庭审理。

二十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应当由谁作出?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转换可以由独任法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经审查需要转换的,由合议庭作出转换裁定。试点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工作流程,自行确定审判组织转换的报批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法[2020272号,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十九、当事人能否对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提出异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有确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践中是否依法合理适用,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一,关于异议的请求。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仅限于案件是否应当适用独任制审理,而不包括是否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审理程序再提出异议。

第二,关于异议的事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情形;二是案件不符合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条件。

第三,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中,或者在作出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十、当事人能否对二审独任制适用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栽定”的案件。二审独任制是否依法合理适用,涉及审判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一,关于异议的事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二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条件;三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属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裁定”案件。

第二,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十一、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答: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并不要求一律再次开庭。案件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应当由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再次开庭:(一)开庭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申请再次开庭审理的;(二)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三)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合议庭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开庭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

五、典型案例

1涉台民商事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应适用合议制审理

裁判来源:毛睿旭与上海依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0114民初1125号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为台湾地区居民,案件为涉台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裁判来源:董志良、青岛中软微银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16982号

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各方对合同无效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审将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系出租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要求返还腾让房屋、承租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诉讼,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不违反返利规定,上诉人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事实不易查明,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裁判来源: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小漾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玺旺果蔬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51民初5654号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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