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包头建筑律师呼和浩特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6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条文阐释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司法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该程序只是通过司法机关实现已担保的物权,而不涉及当事人之间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议。人民法院在程序中,只是审查和执行机构,而不是裁判机构。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提出申请。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向担保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司法适用

根据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法院。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法院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二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典型案例

1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其管辖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因此行使着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职权

裁判来源:某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青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其管辖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因此行使着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职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别作出规定,海事法院也具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权。本案属于与港口作业相关的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因此海事法院对此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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