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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一、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的制度。本条所规定的回避情形可分为两种:

其一,关系回避的情形。这一般是指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存在某些亲近关系或是其他关系。比如,本案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其二,行为回避的情形。这是指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人员虽然在本案之前并未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存在某些亲近关系或是其他关系,但由于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应当回避的情形。比如,本案的审判人员接受了本案当事人给予的财物。

而本条所规定的回避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

其一,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或法院决定使其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的情形。

其二,消极回避,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或诉讼。此外,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也适用本条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其中,书记员是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担任审判案件时的记录、文书和卷宗整理、证据保管等工作。翻译人员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案件翻译工作的人员。鉴定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活动,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全面鉴定意见的人员。勘验人是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其他人员,他们对一定的事件进行勘验、检验。勘验人就勘验结果要制作勘验笔录。

三、司法适用

在实际适用该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所指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除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外,执行员也包含在内。

第二,本条第1款第3项所指的“有其他关系”属于弹性条款。实践中,与审判人员等有亲密的同学、朋友、恋爱或者直接的上下级关系等均属于此处所指的“有其他关系”。

第三,无利害关系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审判人员没有触及上述回避情形,但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公正,曾经参与过本案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申言之,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比如,某审判人员参与了该案的一审程序,那么他就不得再次参与该案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是因为该案的一审审判人员有可能在该案二审时或再审时已经成为了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的审判人员。1不过应当注意,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裁判后又进人二审程序,那么原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不受此限。

第四,应当注意把握本条第1款中“利害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甲起诉乙还钱,而甲在这之前也欠审理本案的法官丙一笔钱,此时法官丙就很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甲有利的判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其他关系”则不仅限于“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当事人丁本就与审理本案的法官戊有隔阂,那么戊就很有可能基于个人恩怨而罔顾事实和法律判决丁败诉,即使戊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好处。一言以蔽之,“利害关系”往往仍在“法律上的利益”范围内,而“其他关系”则很有可能是无关法律上关系的私人恩怨。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务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法发202029号,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18.人民陪审员是否适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答:人民陪审员适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回避的规定,不适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2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发201920号,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

14.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 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2号,自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中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五、典型案例

1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审判人员,委托代理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主体

裁判来源:再审申请人兰祝与被申请人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81号

法院认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 条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审判人员,委托代理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主体。因此,兰祝对铭仕公司更换后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身份确认与否,不影响兰祝诉讼权利的行使。兰祝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处理过关联案件并非法定回避事由

裁判来源:黄宝增、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56号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官曾处理过关联案件并非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亦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黄宝增以此主张二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并无法律依据。

3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裁判来源:祁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终701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本院认为,“一个审判程序”应当是一级法院对案件争议的问题已经履行法定审理程序,并对争议问题特别是实体问题行使判断权。在此情况下,为防止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继续审理已先入为主,形成固定认识,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更换审判人员审理。本案并非发回重审的案件,而是经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即认为本案符合起诉要件,一审法院程序性驳回起诉不当,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原审判人员对案件争议的实体问题并未行使过实质判断权,一审法院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应视为上述司法解释第45条所指“一个审判程序”的延续,而非该案的“其他程序”。对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本案并不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形。祁某上诉认为审判员普布吉宗既参与了本案第一次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2020)藏0102民初1460号案件审理,又参与了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上述理由,有关审判人员无须因此回避,祁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术院不予采纳。

4法院领导(如院长、副院长)与该法院负责审理的某案件的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只要该领导不是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裁判来源:英凯、滕州市嘉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4民辖终12号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嘉誉公司诉求姜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务第2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嘉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滕州市,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本案滕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法不能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及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回避情形适用于审判人员而非整个人民法院

裁判来源: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等邬凌民间借贷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35号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仁和公司及其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发回重审后,其要求一审法院回避,但一审法院未予回避,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44条至第47条关于回避的适用对象为审判人员,仁和公司及其分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回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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