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建筑律师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责任竞合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01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责任竞合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比较法上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立法主要禁止竞合、允许竞合、限制竞合三种情形。本条规定沿用了《合同法》第122条的做法,采用了限制竞合的做法。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违约之说与侵权之谚在案件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受害人提起何种之诉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禁止竞合的做法无疑会剥夺受害人选择诉公权利的可能。允许竞合不加限制的做法虽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但会给予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增加讼累。限制竞合的规定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违约责伊主张权利时,则应当按照合同编的规则进行裁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则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原告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走违约责任之诉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权利人仍未明确选择的,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时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似与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不符,而且何为对当事人有利欠缺具体的判断标准,这时仍应坚持“通过释明其不予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仍不选择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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