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又称甲供材,是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用语,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人结算总价。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1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 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甲供材料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点:
1.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或施工图含量不符的结算纠纷处理
虽然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列明了甲供材料的数量,但在工程实务中,对于甲供材料的领用并不完全按清单记载的数量执行;部分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在签约前也未列明其体的甲供材料数量。因此,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料的,就承包人的领用数量与工程定额的规定数量或通过对施工图汁算出的建筑材料用量严重不符,承、发包双方对于两者的差额是否应扣减发生争议。
解决此类争议:首先,应审查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并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其次,施工合同对于此类争议解决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审查招投标文件对于甲供材料数量的规定及损耗比例,并据此计算建筑材料的对应使用量,该使用量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之间的差额应由承包人予以退还或在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再次,双方签约时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使用数量及损耗比例作出约定的,在工程定额量与施工图含量中择一确定,并按照行业惯例计算相应的损耗量,据此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进行对比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予以扣减。最后,承包人能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等导致建筑材料使用量增加的,相应部分计入合理使用量。
2.甲供材料价格扣减争议的结算处理
正常而言,若存在甲供材料情形,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然后再扣除甲供材料价格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但基于工程价款构成的特殊性,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料的采购价格,由此引发结算双方的争议,即所要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
甲供材料的存在,只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甲供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参与计算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同时,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款由国家收取,故该部分税款由谁缴纳,决定了工程造价中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金是否在决算中扣减。从工程实务看,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