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21

原告:北京xx敬老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河北xx建筑公司;

【案例】2008年6月1日,原告敬老院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敬老院新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建筑公司垫资建设敬老院生活楼两栋及其附属设施,合同价款49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而未能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资金仍无法到位,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1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5.6万元,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承担。

因合同无效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即3.9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建筑律师分析】 敬老院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承担无效的损失责任。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
       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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