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赤峰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

发布时间:2023-11-30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蓬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另一方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教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该条款既对合同的违约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的描述,又对出现违约行为后度承担的违约责任加以具体定,是各类合同认定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条款。

《建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扭违约责任。”这是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蓬约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概括性要求。在建设了程施工合同中,

违约责任条款能否被重视并及时签订,往往决定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遭遇一方的违约行为,能否及时进行救济和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所拥有的特性,违约责任部分也不例外,但是通过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承揽合同,不仅具有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还具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一)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会产生合同的违约责任,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和警诫。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都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即使出现了合同内的义务与责任是由第三方实际履行,但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合同当事人。这样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合同条款,当然也包括了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存在和承担也自然具有了相对性,不涉及任何第三方。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合同双方的利益本来是均衡与公平的,但是因为合同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破坏了这种平衡,因此出现违约行为的一方,要通过这种违约责任来补偿利益受损的一方,这也是合同公平原则的体现。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比如对违约金的比例,对定金的数额,以及赔偿损失的限额等,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如果当事人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就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会有一定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也要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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