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认,还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因素

发布时间:2023-11-27

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认,还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因素

本条规定中,“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属可得利益范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实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并不必然获得支持,还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出卖人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造成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范畴。但是,个案中在确定具体损失数额时,还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斟酌合同约定、违约原因、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不能简单地以价格之差确定买受人的购房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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