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因为:(1)政策不具有稳定性。(2)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国家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不清晰、说理较为困难。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不宜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理由如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2)十八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治理社会关系。(3)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