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xx公司二审上诉陈述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6

xx公司陈述意见

江苏xx公司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人身攻击,歪曲事实不予认可,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相应的一审判决。

你的资料在哪里?没有资料怎能证明是你施工的部分?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质量合格了吗?相关证据在哪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诉讼请求是主张工程款,多要的部分(有条件,符条件没有成就),是哪部分的工程量?证据证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是自己随意的推理。

人身攻击应当制止该行为,这是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法庭应当予以处罚。

诉讼标的(案由)错误,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驳回上诉请求。

双方签订审核确认书 签订和解协议确定后,属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签订协议后意味着决定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不再提再行起诉,否则是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重复起诉。

合同已经解除,他们始终再没有进入工地,若没有发生新的施工项目。另外,上诉人(一审被告)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266.8万是由其完成。该部分包含的内容,既有审核确认书包含的部分,又有第三人施工完成的部分,因此,不应另行计算。一审判决由xx公司承担266.8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工程价款是综合单价,包含各种不包括措施费在内的费用(包括越冬费用),不能进行分解另行单独计算。

一审院判决xx公司承担 2,668,850.73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多方面的重复计算。既然已经签订审核确认书,那为什么要放弃以下权利?这只能说明下列问题:a或者没有发生,b或者质量不合格,c或者在审核确认书当中已经包含,d或者是由第三人完成。

1、电气工程造价;由第三人完成。详见证据。

2、暖卫工程造价;由第三人完成。详见证据。

3、越冬维护费用;施工应该发生的组成部分,不应当另算。因为该工程经过招投标是综合单价,包含各种费用。

4、售楼处围挡造价;由第三人完成。详见证据 。

5、楼梯植筋造价;气体结构中应当包含的工程造价的砌体部分当中不应当另算。

6、楼梯间变更造价:部分已在确认书中确定视为放弃权利,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应该单独进行另行计算。

7、土方工程造价;由第三方完成。详见证据。

8、土方换填造价;审核确认书已经包含视为权利的放弃,另外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当中,不应另行计算。

应当支持xx公司的上述请求,驳回江苏元丰公司的上述请求。

一审判决书第20页上数第三行至第六行:“xx公司抗辩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司法鉴定,因其未在本案提起反诉,已经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诉讼,该案中因xx公司未出庭已按撤诉处理,应视为放弃该部分主张,故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

对该部分的错误认定如下:

1、一审法院在这段认定当中说明以下问题:xx公司没有接到传票(没有送达)即按撤诉处理,剥夺了辩论权,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法院在没有依法送达传票(源丰公司在上述状下属第三行中也提出,未开庭就直接判决)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在没有被告出庭的情况下,在没有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此进行判决,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2、在一审程序中,xx公司申请质量鉴定是被告抗辩的权利,不是必须要提起反诉,如果鉴定质量不合格,可以不支付或少付工程款即可,不是要求南通xx公司赔偿损失等。因此,没有支持被告的质量鉴定申请,剥夺了xx公司的诉讼及实体权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3、xx公司至今没有提起质量问题另行诉讼,一审法院擅自认定xx公司已经提起诉讼,是严重的错误性。一审法院只对原告的工程款请求进行审理,并没有对被告的质量抗辩进行依法审理,是严重的事实不清,剥夺了盛鑫公司的辩论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公开开庭,没有任何质证,没有任何庭审的情况下,竟进行了如此判决,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程序严重违法。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驳回南通源丰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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